见义勇为还是做看客
编者按 当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是挺身而出,还是退避三舍?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本期让我们一起来探讨这个话题。
我们这样当看客
河南省平顶山市 谭仁和
11月6日上午,我坐上一辆公交车,车内座无虚席。在一个站点,一位老汉扛着一袋粮食艰难地上了车。趁他弯腰放粮袋时,一个窃贼一手按住他的背,一手掏他的上衣口袋。当时,我就坐在旁边,看得真真的,管还是不管?不管不符合自己的性格,管的话,又担忧自己年老体衰,不堪一击,如果受伤,躺在病床上的老伴谁伺候?
于是只能使劲地“嗯”了一声,想提醒老汉。但老汉没听到,窃贼倒是转过头,狠狠地瞪了我一眼。窃贼得手后,还示威性地在车内走了一遭,不慌不忙地从后门下了车。
窃贼一走,满车的人才松了口气,关心地问老汉丢了多少钱,有的还主张下车去追。善良的老汉反倒安慰大家:“不要追了,丢钱不多,才53块,大伙儿没事就好!”
接着周围人七嘴八舌议论开了,有人说司机应该及时关上后门来个瓮中捉鳖,有人说女司机也有难处,常在这条线上跑,怕遭报复,也有人说只要有一个人冲上去抓贼,大家都会出手的……就这样你一言我一语,好不热闹。还有些乘客,对眼前发生的一切视而不见,自始至终坐在座位上低头玩手机。
我们一车人,就这样集体当了看客。事后说什么都没用,最多只是发泄一下这么多人不敌一个坏人的挫败感。
正义感需要激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彭劲荣
前不久,我乘坐长途汽车,一名中年男子因在汽车启动后坚持站在过道上而与司机发生激烈争吵,导致汽车走走停停。我上前劝其回到座位上,他转而对我恶言相向。就在这时,有七八名乘客纷纷站了出来。迫于众怒,他最终回到了座位。
事实上,大多数人内心都有正义感。但是,我们担心“枪打出头鸟”,害怕惹祸上身,招致打击报复,所以遇事就选择当看客或绕着走。然而,面对恶行,如果在场者都当看客,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势必让恶人更加嚣张和有恃无恐。一旦形成风气,下一个遭殃的很可能就是我们自己。
正义感需要激发。只要有人肯先发声、先行动,一定会感染身边的人,汇聚起一股强大的力量。
见义勇为,我没有后悔
云南省永平县志编纂委员会 张会军
多年前,还在教育系统工作的我与县里几位校长一起到昆明培训。培训结束后,我们乘夜班车返回。途中,车上一名青年将鞋子一脱,丢到一位老人的包上,老人轻声对他说:“同志,我包里装的是食品,你别把鞋子放在上面。”青年人置之不理,老人气愤地将鞋子扔开。
驶出一段路后,该青年叫驾驶员停车,一下上来了9个人。他们或攥着电筒,或拿着短钢筋,一上车就对老人大打出手。实在看不下去了,我上前制止说:“别打了,老人可怜。”
“老人可怜就打年轻人?”一大汉话音刚落,数人就一起围攻我。因寡不敌众,我身负重伤,同行的一名校长出面帮我,也被殴打。后经车上旅客极力劝阻,这伙人才作罢,消失在黑夜中。
救护车、警车赶到后,已昏迷的我被送往医院抢救。省教委领导得知后,很快赶到医院,为我垫付了3000多元医疗费,接到省教委汇报的省政府也派专人来看望慰问,后来省教委还为我出具了见义勇为证明……
为人处世要坦坦荡荡,问心无愧,即便为此必须忍受皮肉之苦,我也不感到后悔。如果有下一次,我还会选择站出来。
要勇气,也要智慧
四川大学 张春
见义勇为的含义其实很宽泛,发现小偷大声呵斥是见义勇为,看到穷凶极恶的歹徒及时报警是见义勇为,与犯罪嫌疑人周旋等民警赶到也是见义勇为。
根据具体环境和自身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减缓、制止不法侵害,这不仅能降低受害人的损失,也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安全。
舍己救人,挺身而出,这种行为所体现出的勇气和品格永远值得人们敬仰,不容玷污。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提倡充分运用智慧。尤其是未成年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多动脑子,想办法将伤害降到最低,是明智之举。
我们既需要勇气,也需要智慧,用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见义勇为,值得提倡。
制度缺失催生看客
江苏省南京市 邹宇
近年来,“见死不救”等冷漠事件层出不穷,深深地刺痛了人们的心。
有人痛心疾首地把这一切都归咎于社会道德滑坡,果真如此吗?从成都的“全城买瓜”、郑州的“全城吃面”,到乌鲁木齐的“全城买鹅”、银川的“全城找耳”,无不传递出正能量,洋溢着扶危济困、雪中送炭的温情。难道每次出现在冷漠事件现场的都是些道德滑坡的人,充满正义感的人恰巧都不在吗?显然不是。
事实上,人们缺的并不是见义勇为的想法,而是见义勇为的勇气。个体见义勇为后面临的家庭负担与社会保障等问题,让人们没有勇气挺身而出,而一些受救者的冷漠甚至反口诬陷,更让人不得不选择明哲保身。在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与救助机制的情况下,要求人们都奋不顾身地见义勇为,显然是不现实的。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不能仅靠良心发现、道德说教,还需完善相关保障与救助机制,消除公众的后顾之忧。这样,才会有更多的人站出来。
为见义勇为立法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王洪林
法和道德有明确的界限,法律可以保护道德,但不能取代道德。当一个人因帮助他人而遭受诬陷时,法律应明辨是非,为道德撑腰,但法律不能将道德行为变成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助人行为本属于道德范畴,是否可以、是否应当由法律来进行规制呢?从法理上讲,民事领域可以进行鼓励性立法,但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性立法,如惩罚见死不救,则是不妥当的。
事实上,古今中外在立法中褒扬见义勇为的屡见不鲜。因为“义”“利”不是截然对立的,所以可以通过立法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此外,可以通过建立法律规范,对相关涉事行为进行惩处界定,让被救者树立担责意识,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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