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0月底全面完成
记者今天上午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将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标准都有提高。调整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据悉,市人社局将在国庆节后抓紧落实该惠民政策,确保10月底全面完成调整待遇工作。
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并于2016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5年1月1日以前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据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按月计发,自2005年起,每年根据我市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适时调整,已连续调整了10年。今年6月,我市公布了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从2013年的4655元/月增至5061元/月,增长406元/月。为保障工伤职工公平地享有社会发展成果,保证其生活水平不降低,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也随之进行调整。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66元
二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46元
三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25元
四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为防止部分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过低,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733元、2582元、2430元、2278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提高而调整;养老金提高水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提高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
五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285元
六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244元
(调整后五级低于保底金额2126元、六级低于保底金额1822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生活护理费
以2014年度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061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253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2025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151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1.属配偶的,每月增发163元;
2.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发122元。
(以上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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